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| 债务到底转没转?
北京律师网
2024-10-24 16:09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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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合同约定的货款没有如期到账,新的债务承担人又“假意归还”欠款,债权人一怒之下将新的债务人告上法庭,但对方却称自己根本不是买卖合同中的债务人,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?

           年前接订单,供了货却被欠了钱

  A是以销售干果炒货、风味小吃为主的食品公司,其与多家超市、卖场及贸易公司均有比较稳妥的业务往来。

  2012年春节前夕,M企业对干果礼盒的需求大幅上涨,急需订购一大批高档礼盒外销外送,但考察了几家供货商都不能让领导满意。正在焦急之时,有人推荐了B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某,说他比较有路子,与他关系密切的A公司销售的干果礼盒种类齐全,质量又好。

  通过张某从中牵线搭桥,M企业很快敲定A公司作为供货商,并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与A公司签订了紧急购货合同。双方约定,A公司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,分四次向M企业提供“恭贺新禧”、“五谷丰登”、“吉庆有余”等系列的高档干果礼盒,M企业逐次结算货款,总价247300元等事项。

  年前增加大批订单,这让A公司欣喜不已,赶紧将各式高档干果礼盒准备好,如约送货。然而,世事有变,M公司按时结算了前两批货款之后,因公司出现了一些意外因素,部分资金周转紧张,拖欠了A公司后两次货款138540元。

           找人替还款,承兑支票起波澜

  货已送出,款项却迟迟没有到账,已经向领导夸下海口的A公司业务经理如坐针毡。他多次找了代理人张某,最终二人商定出个“拆兑”的法子:由张某所在的B公司出钱替M企业把欠款还上,先把A公司的账平了,让业务经理跟领导有个交代,然后等M企业资金周转过来再还B公司的款。张某因为是这笔买卖合同中M企业的委托代理人,交易又是经他斡旋而成的,他也不好意思欠着A公司的款。就这样,张某让B公司为A公司开具了一张138540元的支票,用于归还M企业拖欠A公司的货款。

  没想到,看似已经解决的欠款纠纷另起波澜,A公司拿着支票去银行时,却被告知提供的支票密码错误无法承兑。原来,替M企业还款的事遭到B公司内部决策层的反对,张某只得先开出一张支票暂时应付,自己却躲出去了。A公司向B公司索要货款未果,无奈将B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
           对簿公堂上,债务到底转没转

  B公司应诉答辩,理由很简单:我公司不是这起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,与A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。A公司当然不允,称:B公司已经主动承担了M企业所欠A公司的债务,并已出具支票用于还款,只是密码出现错误,B公司理应偿还138540元的债务。

  经审理后,法院一审判决认定:B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138540元的转账支票,表明用于偿还M企业所欠A公司的货款,A公司拿该支票去银行转账,说明A公司同意由B公司代替M企业偿还A公司的欠款,对债务转移事实表示认可,因此债务应当由B公司偿还。

  B公司毫不示弱,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称:合法的债务转移,应当有债务人明确的意思表示,并且经债权人同意,然后受让人也同意,才可转移,本案中债务人M企业没有转移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,所以债务其实根本没有转移。

  官司打来打去,焦点围绕在没有原合同债务人M企业的明确意思表示,其对A公司的债务到底转移没转移给B公司?

  债务转没转,不是靠债务人嘴上说没说,而要看实际做没做。张某作为M企业与A公司买卖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,其对于还款方式的代理行为,即由B公司替M企业还款并实际出具B公司支票,其实已表明了原合同债务人M企业对于还款问题的态度。《合同法》第84条规定,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,应当经债权人同意。只要债权人同意,合同外的第三人便可以新债务人身份承担债务,而无需以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为要件。因此,这起纠纷中,B公司与A公司之间通过实际给付用途明确的支票的行为,达成了主动承担债务的协议,所以债务应当由B公司承担。二审法院认定了上述事实,做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
             合同交易中,诚实诚信最重要

  官司输了,说B公司吃亏了,不如说花钱买了个教训。在市场交易中,诚实诚信永远是最重要的。以公司名义出票,就要以公司名义承担,无论这其中有些什么个人因素或者周折。张某在纠纷中既为M企业的委托代理人,又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这较为特殊的双重身份虽然使他进退维谷,但在纠纷中一走了之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。再说B公司,既然已经以公司名义向A公司出具支票,且金额、用途明确,就应当将债务承担到底,以为耍个密码错误的小伎俩就能躲避债务显然也非明智之举。其实,B公司并没有损失掉这13万余元,因为B公司可以向M企业主张归还替其承担的欠款债务,在这层关系上,B公司反过来又成了M企业的债权人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,是一家在民事诉讼、房产纠纷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知识产权、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。其中,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。
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-C座1208/1209,优越的地理位置,便利的交通条件,安静、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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