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| 七旬老太上法庭
北京律师网
2024-10-15 09:24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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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玉莲与丈夫刘富生生于上世纪三十年代,婚后生有四个子女:长子刘英林、长女刘美玲、次子刘英海、次女刘美芬。
1973年,韩玉莲夫妇在通州区张家湾镇农村以刘富生的名义建起北房5间、西厢房3间、棚子4间和庭院。建房时,刘英林、刘美玲都已成年并参加了劳动。房屋建成后,韩玉莲夫妇及四个子女都在这些房屋中生活。1992年,刘富生因病去世,此后,对这些房屋没有进行分割。
2000年,因城市改造,道路拓宽,这些房屋及院落被拆除,通州区牛堡屯镇政府与韩玉莲家签订了拆迁协议,按照有关规定,韩玉莲一家人共得到补偿款8.5万元。因为长子刘英林、长女刘美玲均已成家在外居住,当时,这里住着韩玉莲、刘英海夫妇和刘美芬。
就在这一年里,刘英海征求母亲韩玉莲及妹妹刘美芬同意后,使用拆迁款另建起北房5间、西厢房3间及院落。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在刘英海名下,韩玉莲与刘英海、刘美芬共同住进新宅。
去年,因为这个院落和这些房屋的所有权问题,家庭成员之间产生了矛盾,并且纠纷逐渐升级,兄弟姐妹剑拔弩张。于是,七旬老太韩玉莲以自己的四个成年子女为被告起诉到法院。她说:因为补偿款是针对我丈夫生前修建的房屋发放的,但我丈夫就财产的处理没有留下遗嘱。现在请求法院对她丈夫的遗产进行分割,以维护家庭成员的和睦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英海经继承人同意,使用拆迁款另建新宅。新宅中除存有刘富生遗产份额外,也含有韩玉莲及刘美芬的份额。因拆迁款没有细分项目,所以刘富生、韩玉莲、刘英林、刘美玲所建房屋的价值,占拆迁款的数额应该酌情确定。其余拆迁款由韩玉莲、刘英海、刘美芬享有。韩玉莲和刘美芬对新宅建设出了资,应当享有居住权。刘英海对新宅即出资又出力,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多分一些。刘英林及刘美玲不要求分割房屋,应当给付一定的折价款。
最后,法院判决,坐落在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一个院落中的北房5间、西厢房3间分割如下:东数北房第一间归刘美芬所有,东数北房第二三间归韩玉莲所有,东数北房第四五间,西厢房3间归刘英海所有,院落由韩玉莲、刘英海、刘美芬共同使用;刘英海各给付刘英林、刘美玲财产折价款1000元。(编辑:刘艺铸)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,是一家在民事诉讼、房产纠纷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知识产权、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。其中,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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